
一笔近亿元的货款悬而未决,背后牵动着两家储能企业的发展前景与行业声誉,法院如何破局?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新型储能设备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明确“背靠背”条款不得滥用的基础上,抓住上诉期窗口释法明理炒股有杠杆吗,最终促成双方服判息诉。
基本案情
甲储能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新型储能设备研发制造的民营企业。2024年,该公司与乙储能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供应总价1.2亿余元的储能系统设备。

后甲储能公司按约完成交付、安装调试,项目经业主方验收并正式投运。然而,乙储能公司在支付预付款后,以“业主方尚未付款”及设备效率较低等问题为由,拒付剩余货款共计9900万余元。
甲储能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面临研发投入无法回笼、资金链紧绷的困境,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乙储能公司向甲储能公司支付剩余货款9900万余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乙储能公司表示要上诉。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判后调解,促成双方服判息诉。乙储能公司也已按照判决结果向甲储能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
法官说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曹玲
“背靠背”条款通常指大型企业在与中小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其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义务,以收到第三方(如业主或上游采购方)的款项为前提。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大型企业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本案中,案涉设备已验收投运,乙储能公司又以“业主方尚未付款”为由拒绝付款,理据不足;其主张的设备效率问题也缺乏充分证据支撑。故法院最终支持甲储能公司的货款诉请。

新型储能设备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故本案处理结果不仅涉及近亿元货款的清偿,更直接关系到案涉两家公司的发展空间与行业声誉。因此,当乙储能公司表示要上诉时,法院积极释明“背靠背”条款不能无限期转嫁风险,引导各方相互谅解、寻求互利方案,促成双方服判息诉。此举既为民营企业及时化解了资金困境,也保住了双方未来合作的可能,彰显了司法护航民营经济、助力优化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的温度与担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第六十八条 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理、执行,可以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保障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天盛优配-实盘股票配资平台-网上炒股配资平台观点